翅片式冷凝器、蒸发器
技术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箱、冷柜,商超设备等制冷设备用翅片冷凝器、翅片蒸发器(以下简称冷凝器、蒸发器)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的冰箱、冷柜用两器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3880 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
QB/HZ11-03 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验收标准
QB/HZ11-06 不锈钢板验收技术要求
QB/HZ11-04 拉制紫铜管
QB/HZ11-02 蒸发器、冷凝器翅片用普通铝箔
3. 产品型号及表示方法
L C ─ □□□□
主机厂冰箱、冷柜产器型号。
名称代号:若为蒸发器则将L改为Z,其中L表示冷凝器、
Z表示蒸发器、C表示翅片式。
4. 技术要求
4.1 冷凝器、蒸发器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其余事宜按双
方技术协议确定。
4.2 外观要求
4.2.1 翅片应整齐、平直、间距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
4.2.2 翅片卷边数量不得超过3片。
4.2.3 冷凝器、蒸发器传热管弯曲部位无明显皱折,弯曲变化应圆滑,扁平率大于85%。
注:扁平率=(最小直径/公称直径)×100%
4.2.4 冷凝器、蒸发器翅片孔翻边应无明显开裂。
4.2.5 焊接部位应光滑,不允许有气孔、夹杂、严重氧化和深度超过1mm的焊接凹坑。
4.2.6 冷凝器、蒸发器端板采用镀锌板时,在铜管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对镀锌表面进行保护。
4.3 几何尺寸
几何尺寸符合图纸要求,并满足装配要求。
4.4 密封性能
冷凝器、蒸发器按5.3规定进行检查,管内压力1.57Mpa,观察3min,无泄漏。
4.5 管内清洁度
4.5.1 管道内残余水分含量:≤100mg/m2; (R134a≤40mg/m2)。
4.5.2 管道内残余杂质含量:≤50mg/m2; (R134a≤30mg/m2);单一最大杂质颗粒≤0.2mm。
4.5.3 其它杂质含量(R134a): 矿物油含量 ≤ 10mg/m2; 硅 油 含 量 ≤ 1.0mg/m2;
石 腊 含 量≤ 0.2mg/m2; Cl 离子含量 ≤0.2mg/m2。
4.6 表面涂层
4.6.1 冷凝器、蒸发器表面应按图纸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冷凝器、蒸发器通过48h的5%氯化钠溶液浸泡试验后,表面无锈点、起泡、离层、掉漆等现象,无异常变化。
4.6.2 表面不需处理的此项目不作要求。
4.7 材料
4.7.1 冷凝器、蒸发器端板应采用图纸规定的不锈钢板、热镀锌钢板、或铝板。并应分别符合QB/HZ11-06、QB/HZ11-03、GB/T 3880的要求。
4.7.2 冷凝器、蒸发器翅片铝箔应符合QB/HZ11-02规定。
4.7.3 冷凝器、蒸发器铜管应符合QB/HZ11-04规定。
4.8 供货状态
4.8.1 冷凝器、蒸发器的管端应留有30mm以上或图纸规定的无涂漆段,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4.8.2冷凝器、蒸发器应以气密状态供货,内充≥0.1Mpa的干燥氮气,管口用密封塞进行密封,保持管道内干燥和清洁,密封塞材料不得对管口污染,影响焊接。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手感,用钢尺和游标卡尺(精度0.02mm)检查。
5.2 几何尺寸测定
冷凝器、蒸发器几何尺寸的测定使用直尺、游标卡尺(精度0.02mm)和千分尺(精度0.02mm)测定。
5.3 密封性试验
冷凝器、蒸发器的管子两端分别装上快速接头,从一端充入压力为2Mpa的干燥氮气,置于水中观察
3min,应无气泡产生。
5.4 管内清洁度
送客户指定专业检验单位检测。
5.5表面涂层试验
按客户提供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6 供货状态检查
拔去胶堵应有明显的气流声;或用带针头的压力表插入密封胶塞,检查其管内压力。
6 检验规则
6.1 冷凝器、蒸发器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应有检验报告,每个产品应有
质量检验合格证,且每件应有标记。
6.2 冷凝器、蒸发器检验分为逐批检验、定期抽检和型式试验。
6.3 冷凝器、蒸发器逐批检验项目为表1中序号1、2、7;定期抽检项目为表1中序号4、5。
6.4 冷凝器、蒸发器型式试验项目为表1中所有试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产品试制定型或厂家生产定型时;
b)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
d) 产品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逐批试验结果或定期抽检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5 逐批试验及定期抽检合格质量水平
表1中抽检项目有一套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6.6 型式试验的冷凝器、蒸发器应从逐批试验或定期抽样合格的批量产品中抽取。在试验中如果有任何一
件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任一条款时,则判该批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产品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商 标;
e) 生产日期。
表 1
7.1.2 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及地址;
b) 产品型号;
c) 商 标;
d) 生产日期;
e) 数 量;
f) 重 量;
g) 体积:长mm×宽mm×高mm
h) “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
7.2 包装
7.2.1 包装箱材料可以用木板、瓦楞纸板、塑料等制成。
7.2.2 包装时,产品之间应用瓦棱纸板或其他软性材料垫隔,并应塞紧,防止窜动。
7.2.3 包装箱应有防潮措施,包装箱外应用包装带捆扎牢固。
7.3 运输
冷凝器、蒸发器在运输和中转过程中,必须防水、防潮,堆放应整齐、平稳,并应轻装、轻放,避
免重压、碰撞,避免腐蚀性物质侵蚀。
7.4 储存
冷凝器、蒸发器应在环境温度不大于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通风、无腐蚀性气体、无阳光直
射的仓库内,包装箱离地面应在500px以上,避免重压,堆放高度不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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